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10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1 則
案由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要旨 1 則: 26 年滬上字第 86 號 判例要旨 第一審判決雖已將起獲之盒子砲子彈於共犯某乙、某丙等之罪刑內,同時諭知沒收,但此種沒收之諭知,對於被告某甲部分,仍不失為從刑,原審既將第一審關於某甲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乃置應予沒收之槍彈於不問,尚有未當。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最高法院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10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1 則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要旨 1 則: 26 年滬上字第 86 號 判例要旨 第一審判決雖已將起獲之盒子砲子彈於共犯某乙、某丙等之罪刑內,同時諭知沒收,但此種沒收之諭知,對於被告某甲部分,仍不失為從刑,原審既將第一審關於某甲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乃置應予沒收之槍彈於不問,尚有未當。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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