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3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二)

決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10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1 則

案由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要旨 1 則:

26 年滬上字第 86 號判例要旨第一審判決雖已將起獲之盒子砲子彈於共犯某乙、某丙等之罪刑內,同時諭知沒收,但此種沒收之諭知,對於被告某甲部分,仍不失為從刑,原審既將第一審關於某甲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乃置應予沒收之槍彈於不問,尚有未當。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決議

帶「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5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