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10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1 則

案由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要旨 1 則: 26 年滬上字第 86 號 判例要旨 第一審判決雖已將起獲之盒子砲子彈於共犯某乙、某丙等之罪刑內,同時諭知沒收,但此種沒收之諭知,對於被告某甲部分,仍不失為從刑,原審既將第一審關於某甲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乃置應予沒收之槍彈於不問,尚有未當。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5 …」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