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法院 84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要旨
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屬行為罰,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乃漏稅罰,兩者處罰之條件固不盡相同,惟均以「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為違規構成要件,第四十五條係就未達漏稅階段之違規為處罰,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則係對已達漏稅階段之違規為處罰,祗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處罰鍰已足達成行政上之目的,勿庸二者併罰。
參考法條:營業稅法 第 45、51 條 (77.05.27)
法律問題
某甲未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擅自營業,逃漏營業稅,為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另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按所漏稅額處某甲五倍至二十倍罰鍰 (或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就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另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併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此種同時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併罰之情形,本院目前有下列兩歧見解:
甲說: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屬行為罰,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乃漏稅罰,兩者處罰之要件固不盡相同,惟違反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義務之行為係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漏稅之先行階段,祗處以漏稅罰已足達成行政上之目的,兩者勿庸併罰。
乙說:某甲已分別構成違反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及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二個違章行為,而在稅法之行政罰法則中,並未有如刑法總則有關想像競合及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明文規定,尚難比附援引予以從一重處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自應依法合併處罰 (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一號判決採之) 。
決議
多數贊成甲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