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法院 85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要旨
決議:多數採乙說。
乙說:關稅係對通過國境之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貨物稅係凡屬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均應於貨物出廠或進口時,依法課徵貨物稅;而營業稅係對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三者性質迥異,且各有其獨立之稅法,其漏稅之處罰,均為漏稅罰,並無行為罰與漏稅罰之法條競合問題。既不能引用「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等法條競合吸收法理;且不具「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或「全部法與一部分法」之關係,亦無法條競合擇一之適用。尤其參諸司法院院字第四八七號解釋:「行政罰無適用刑法總則關於合併論罪規定之餘地」,亦行政罰原則不採競合吸收。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 (84.01.18)貨物稅條例 第 32 條 (84.06.29)營業稅法 第 51 條 (84.08.02)
法律問題
進口車輛申報單價不實,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偷漏稅之規定,所科處之罰鍰,有無法條競合之適用,有後述之爭議:
甲說: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係以報運貨物進口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以偷漏關稅為處罰前提,同條項第三款繳驗不實發票,其目的在虛報所運貨物之價值,亦發生偷漏進口關稅之相同結果;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則以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偷漏貨物稅為科罰要件。兩者偷漏稅款之處罰要件既然相同,係屬法條競合,應從一重處罰。又關於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部分,係以有其他漏稅事實予以處罰,其處罰要件是否相同,亦有待斟酌。 (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九九號判決)乙說:關稅係對通過國境之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貨物稅係凡屬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均應於貨物出廠或進口時,依法課徵貨物稅;而營業稅係對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三者性質迥異,且各有其獨立之稅法,其漏稅之處罰,均為漏稅罰,並無行為罰與漏稅罰之法條競合問題。既不能引用「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等法條競合吸收法理;且不具「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或「全部法與一部分法」之關係,亦無法條競合擇一之適用。尤其參諸司法院院字第四八七號解釋:「行政罰無適用刑法總則關於合併論罪規定之餘地」,亦行政罰原則不採競合吸收。
決議
多數採乙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