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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7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 89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主文格式,依下列各情形,分別撰擬:

a不合法之情形: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欄引用法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七條第一項各款、第一○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b無理由之情形: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欄引用法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

損害賠償部分無理由,則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之。

c有理由之情形:

1全部撤銷情形: (全部撤銷而不須被告另為處分)主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欄引用法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

2事實不明確而由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為適當者:

主文:本件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據上論結欄引用法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98、104、107、195、200 條 (87.10.28)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2 條 (89.06.07)

案由

法律問題 (主文部分) :

    1如果無理由;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如果有理由;是否「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即可?

 2在課予義務之訴,除為撤銷判決外,是否可命原處分機關為特定行為? 3如果發文高等行政法院,主文要如何寫?如何之情形下可以發交?

 4裁判書之撰擬方式是援用原格式?還是另行討論?

5據上論結欄各引用何法條?

決議

主文格式,依下列各情形,分別撰擬:

a不合法之情形: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欄引用法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七條第一項各款、第一○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b無理由之情形: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欄引用法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

損害賠償部分無理由,則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之。

c有理由之情形:

1全部撤銷情形: (全部撤銷而不須被告另為處分)主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欄引用法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

2事實不明確而由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為適當者:

主文:本件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據上論結欄引用法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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