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再訴願或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受理之案件,如有違法時,宜從程序上審查,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主文格式 (有理由之情形) : 主 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作成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欄引用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即可。 裁判書撰寫方式:仍依以往裁判格式。 參考法條:訴願法 第 21 條 (68.12.07) 行政訴訟法 第 98、195、200 條 (87.10.28)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2 條 (89.06.07)
法律問題
再訴願或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受理之案件,如有違法情形時,是否撤銷發交訴願機關或發交高等行政法院自為判決?
決議
再訴願或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受理之案件,如有違法時,宜從程序上審查,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主文格式 (有理由之情形) : 主 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作成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欄引用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即可。 裁判書撰寫方式:仍依以往裁判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