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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7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89 年 07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各級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資料彙編 一(90年12月版)第 185-186、219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96年12月版)第 231、40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彙編(99年3月版)第 274-275 頁

要旨

再訴願或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受理之案件,如有違法時,宜從程序上審查,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主文格式 (有理由之情形) : 主 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作成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欄引用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即可。 裁判書撰寫方式:仍依以往裁判格式。 參考法條:訴願法 第 21 條 (68.12.07) 行政訴訟法 第 98、195、200 條 (87.10.28)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2 條 (89.06.07)

法律問題

再訴願或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受理之案件,如有違法情形時,是否撤銷發交訴願機關或發交高等行政法院自為判決?

決議

再訴願或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受理之案件,如有違法時,宜從程序上審查,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主文格式 (有理由之情形) : 主 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作成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欄引用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即可。 裁判書撰寫方式:仍依以往裁判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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