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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7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89 年 07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各級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資料彙編 一(90年12月版)第 219 頁

要旨

再訴願或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受理之案件,如有違法時,宜從程序上審查,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參考法條:訴願法 第 21 條 (68.12.07)

法律問題

再訴願或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受理之案件,如有違法情形時,是否撤銷發交訴願機關或發交高等行政法院自為判決?

決議

再訴願或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受理之案件,如有違法時,宜從程序上審查,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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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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