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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89 年 08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各級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資料彙編 一(90年12月版)第 13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彙編(99年3月版)第 168-169 頁

要旨

農保案件部分,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故宜以勞工保險局為處分機關。老年農民津貼案件部分,待查明勞工保險局是否將有關業務另行委託農會後再行討論。 參考法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 條 (89.06.14)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 2 條 (89.06.14)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 6 條 (88.11.30) 訴願法 第 7 條 (89.04.14)

法律問題

農民健康保險,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六條規定,本津貼之核發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局與內政部及農業委員會間無隸屬關係。有關農保及老年農民津貼案件,依訴願法第七條規定處分機關為勞工保險局抑或農業委員會或內政部?

決議

農保案件部分,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故宜以勞工保險局為處分機關。老年農民津貼案件部分,待查明勞工保險局是否將有關業務另行委託農會後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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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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