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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 1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90 年 10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各級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資料彙編 一(90年12月版)第 20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彙編(99年3月版)第 284-285 頁

要旨

行政訟訴法簡易程序之金額(價額)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提高為十萬元後,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逾三萬元至十萬元間之事件,於提高後始提起行政訴訟者,依簡易程序審理。提高前已繫屬各高等行政法院而於提高後尚未終結者,改分為簡字案件,並通知當事人,仍由原股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於提高前已終結者以及於提高前已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均仍依通常程序辦理。

法律問題

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九十)院台廳行一字第二五七四六號令將同條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之金額(價額)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提高為十萬元,該提高前已繫屬各高等行政法院,而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逾三萬元至十萬元間之事件,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其審理程序究應依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進行?

決議

行政訟訴法簡易程序之金額(價額)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提高為十萬元後,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逾三萬元至十萬元間之事件,於提高後始提起行政訴訟者,依簡易程序審理。提高前已繫屬各高等行政法院而於提高後尚未終結者,改分為簡字案件,並通知當事人,仍由原股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於提高前已終結者以及於提高前已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均仍依通常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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