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採乙說。管理輔導辦法除係依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之授權而制定之外,尚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授權就「處理機關之許可、廢止及應遵循事項」為委任立法,其位階與法律相同,自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逾越母法規定可言;而上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及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之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甚為明確,難謂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三九四號、四0二號、五一四號解釋意旨。 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 第 13、21 條 (88.07.14)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42 條 (90.10.24)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30 條 (91.10.09)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24 條 (90.11.23)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法律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其第三十條第一、二項有關撤銷許可證之規定,有無違反法律保留之原則?
討論意見
甲說:許可證撤銷(應為廢止)之處分,已對人民營業權利加以限制,乃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之裁罰性行政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四0二號解釋所揭示「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之意旨,廢棄物清理法就此之授權應具體明確始可。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就許可證撤銷(或廢止)事項之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有欠明確,已難謂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亦難認此輔導辦法規定合乎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從而本院就該輔導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得不予適用。 乙說:管理輔導辦法除係依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之授權而制定之外,尚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授權就「處理機關之許可、廢止及應遵循事項」為委任立法,其位階與法律相同,自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逾越母法規定可言;而上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及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之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甚為明確,難謂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三九四號、四0二號、五一四號解釋意旨。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