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司法院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第 188 號解釋有案。本院就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應由行政院或由通傳會管轄?發生見解歧異,並於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就其是否涉及處理與釋字第 613 號解釋「有關事項」,發生適用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疑義,爰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第613 號解釋之適用範圍,為補充解釋。案經司法院大法官 97 年 12 月26 日大法官第 1333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 12 案決議「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並不在本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解釋範圍內,自不生就此聲請補充解釋之問題」,故不受理。是釋字第 613 號解釋理由 2 第 2 段雖謂「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等語,但並非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所為之釋示。故本院就人民不服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訴願應如何定其管轄機關,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並非處理與釋字第 613 號解釋「有關事項」,故不發生應依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為之問題,合先敘明。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法律問題
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應由行政院或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亦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人民不服該會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訴願案件,未送由行政院受理訴願,有無牴觸訴願法所定訴願管轄之規定? 甲說:訴願管轄權係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限,屬於法律保留範圍。行政機關就訴願事件有無訴願管轄權,應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訴願法第一章第二節「管轄」(第 4 條至第 13 條)係關於訴願事件管轄權之一般性規定,如無其他法律或法規之特別規定,應依該等規定決定訴願事件管轄權之歸屬。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稱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因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應由行政院管轄之。通傳會雖屬獨立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其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關於其作成之行政處分之訴願事件,依上開訴願法之規定受行政院之訴願管轄監督,此訴願法之規定,即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所稱之「法律另有規定」。 鑒於通傳會以獨立機關方式設立,係為避免監督通訊傳播媒體之行政權之行使,受到政治影響,以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通傳會組織法第 1 條參照),而且通傳會係由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之委員組成(通傳會組織法第 4條第 2 項參照),為獨立行使職權之專業委員會,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審議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僅能作合法性審查而不能作合目的性審查,以符通傳會組織法設置通傳會之立法目的。 乙說:為貫徹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中,有關通傳會在行政一體原則下,仍有獨立機關地位之意旨。並從通傳會獨立機關之設置功能或目的著眼,應認現行訴願法對通傳會獨立機關之訴願案件管轄漏未規定,存在法律漏洞,並基於通傳會之獨立功能及目的,而認應由通傳會自行設立訴願委員會,受理訴願案件。 丙說: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而同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除國防組織及檢察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同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故同法第 3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獨立機關,非指行政院,而係指除國防組織及檢察機關組織外之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屬於同法第 3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獨立機關,但其既非國防組織,亦非檢察機關組織,則其自屬於同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指適用同法之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不服通傳會之行政處分者,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時,依訴願法第 4 條及第 5 條之規定,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通傳會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丁說: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並視其結果再就甲、乙、丙說討論決議。
決議
採丙說。 司法院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第 188 號解釋有案。本院就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應由行政院或由通傳會管轄?發生見解歧異,並於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就其是否涉及處理與釋字第 613 號解釋「有關事項」,發生適用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疑義,爰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第613 號解釋之適用範圍,為補充解釋。案經司法院大法官 97 年 12 月26 日大法官第 1333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 12 案決議「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並不在本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解釋範圍內,自不生就此聲請補充解釋之問題」,故不受理。是釋字第 613 號解釋理由 2 第 2 段雖謂「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等語,但並非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所為之釋示。故本院就人民不服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訴願應如何定其管轄機關,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並非處理與釋字第 613 號解釋「有關事項」,故不發生應依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為之問題,合先敘明。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