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已經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前段規定,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變更為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合於土地稅法第 19 條後段規定免徵地價稅者,納稅義務人應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4條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始得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免徵。申請前已繳納之地價稅,不得請求退還。
法律問題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已經稽徵機關依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及勘查結果,自劃定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起,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前段規定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多年,並均經納稅義務人各繳納完畢確定在案。納稅義務人可否不經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4 條規定之申請免徵程序,即以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已變更為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後段應免徵地價稅為由,請求稽徵機關退還自變更年度起其已繳納之地價稅? 甲說(肯定說): 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僅就依同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為應提出申請始得減稅為規定,而不及於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應適用特別稅率或免稅之土地,足認依土地稅法第19 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或免稅之土地,其減免稅捐之程序無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亦即土地所有權人無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且亦無逾期申請者應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之可言。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及第 22 條分別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依第 7 條至第 17 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應由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為之。但合於下列規定者,應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或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三、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足見,得免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而此免提出申請之規定,並未區分為適用特別稅率無須申請,免稅則仍須申請,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免徵地價稅,均應由稽徵機關依地政機關通報資料逕行辦理,無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至究應適用特別稅率或免稅,則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事實後認定之。 乙說(否定說): 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 17 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之規定,可知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其地價稅係分為按千分之六優惠稅率計徵及免徵兩種情形。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3 款雖規定「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之地價稅減免,應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惟本款復載明「應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而主管地政機關之通報資料僅有土地是否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內容,且僅於劃定時為通報,故應認本款所規定應由稽徵機關依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逕行辦理者,僅限於主管地政機關通報時。是於稽徵機關已依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逕行辦理後,認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僅得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前段規定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者,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嗣後另有土地稅法第 19 條後段免徵地價稅情形,即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3 款所規定應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範圍。此觀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4 條係規定:「合於第 7 條至第 17 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即未將同規則第 11 條規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之情形,排除在須申請始得適用範圍益明。至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規定應提出申請始得減稅之事項,雖不及於同法第 19 條規定,惟土地稅法第 6 條授權訂定之事項既包含「減免標準及程序」,而上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4 條復有關於同規則第 11 條免稅事由應經申請程序之規定,自不得因土地稅法無相關申請規定,即認土地稅法第 19 條規定之免稅事由當然無庸提出申請。
決議
如決議文。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已經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前段規定,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變更為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合於土地稅法第 19 條後段規定免徵地價稅者,納稅義務人應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4條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始得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免徵。申請前已繳納之地價稅,不得請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