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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法院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司法院 司法周刊 第 1589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4 卷 5 期 236-238 頁

要旨

82 2 82 2

法律問題

2 82 2 2 82 2 1 1 2 81 9 20 21 1 1 76 1848 416 82 2 16 82 5 2 1 1 96 6 98 3 1 82 2 82 2

表決結果

決議

82 2 82 2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法律問題】 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訴願人仍不服時,受理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訴願,是否適法? 【決議】甲說:否定說。 自法條之文義及其編列次序可知,訴願機關就怠為處分之訴願得以無理由而決定駁回,係承第 1 項之規定而來,是以該條第 2 項之行政處分,應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 自人民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觀點,若採應為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前為行政處分,訴願決定即應以無理由予以駁回之見解,人民勢必就遲到之行政處分重為訴願,如人民不知應另為救濟,將喪失實體保障之機會,對人民權益之保障不夠週延。 此一遲到之行政處分並不影響訴願程序之續行,性質上均為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之機制,基於同一法理,當無要求訴願人須就遲到之行政處分,重新提起訴願之理。 重點:若原處分機關在訴願決定之前已作成滿足訴願人之處分,則訴願管轄機關可依上開規定無理由駁回;反之則須另為訴願決定。
yuanjyun
a year ago
我準備吿人
[怠為處分之訴願] 🔴有利之遲到處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以「無理由」(沒有救濟必要)決定駁回。 🟣不利(並非完全有利)之遲到處分:訴願機關應將「怠為處分之訴願」續行為「拒絕申請之訴願」,將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拒絕申請之訴願提出後,原處分已撤銷,原處分機關並作成有利之處分時: ✅訴願管轄機關依法應為「不受理決定(訴願法§77 ⑥)」 ✅亦得以「訴願無理由駁回(訴願法§79)」,但此情形並非適用「遲到的有利處分」見解,而是依訴願法第79條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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