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1 年度決議(一)
要旨
偽造中國政府允許之外國銀行券,以偽造銀行券論,偽造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之外國銀行券,以偽造有價證券論,如單純偽造外國貨幣不為罪,其有詐欺情形者以詐欺取財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偽造中國政府允許之外國銀行券,以偽造銀行券論,偽造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之外國銀行券,以偽造有價證券論,如單純偽造外國貨幣不為罪,其有詐欺情形者以詐欺取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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