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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令民字第 36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宣示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全文內容

查宣示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除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五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早已成立 (現設於台北市懷寧街四號) ,嗣後台北地方法院辦理宣示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時,自應檢同公示催告之布告,送由該公司黏貼於公告欄為要。復查臺灣省內證券交易所,只有上述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一所,從而除台北地方法院外,其餘地方法院於辦理宣示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時,為維交易之安全,亦得參照上項規定,檢同公示催告之布告,寄交該公司黏貼俾眾週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令民字第 36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宣示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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