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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秘台廳一字第 01617 號
要旨
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之行為或目的,影響社會公益甚鉅,檢察官依民法有關規定,督促法人健全發展
全文內容
一 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之行為或目的,影響社會公益甚鉅,請轉告所屬檢察官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以維法人之健全發展,請查照。
二 我國近年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團體力量益見重要,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逐漸增多,其對國家、社會影響至鉅。惟關偶有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假法人之名,從事營利活動,坐享減免稅捐之優惠遇,甚或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而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殊有違公益法人設立之本旨,亟應加強防杜。檢察官依民法第三十六條及修正後之同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負有維護社會公益,督促社團及財團法人健全發展職責。敬請轉告依法注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