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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一)字第 04537 號
要旨
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不得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
全文內容
按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不得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惟如捐助章程訂明信徒大會僅為產生董事之選舉機關,不涉及財團法人目的事業業務之釐定與執行時,可認係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對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問題,亦無違其為他律法人之本質 (參照本院71、07、01 (71)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四六七號函)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受理胡何平等四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天山濟化宮捐助章程事件,所附擬修改之捐助章程,增列有信徒大會得選舉董監事及信徒享有選舉、被選舉、表決、罷免之權等,是否准予變更章程,發生疑義一案,如經審查結果,有違前開法則,即難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