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089 號
要旨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另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此項塗銷登記,即屬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所指之意思表示
全文內容
按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卅條前段定有明文。故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另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此項塗銷登記,即屬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塗銷登記之意思表示,當事人自可據以聲請主管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