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院台廳一字第 01089 號
要旨
抵押權設定雙方當事人戶籍地不屬同一法院管轄區域時,自可向任一當事人戶籍地所屬管轄法院請求公證
全文內容
一 公證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雖於五十三年五月廿八日公布施行,有關公證事件之管轄,仍無明文。參酌公證法第一條:「公證事務,於地方法院設公證處辦理之」,第十三條第一項「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等規定,公證人對於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內國民,就其所作成法律行為或所發生法律事實,請求為公認證之事件,應予受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 抵押權設定雙方當事人戶籍地不屬同一法院管轄區域時,自可向任一當事人戶籍地所屬管轄法院請求公證,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