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083 號
要旨
我國人民與外籍人士結婚,其婚絪成立要件,除結婚方式 (形式要件) 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外,實質要件尚需分別符合雙方當事人本國法之規定
全文內容
按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貴部來函所稱我國人民馮君與越南籍胡女在越南結婚,其婚姻成立之要件,依上揭法條規定,除結婚之方式 (形式要件) 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外,其實質要件,尚須分別符合我國法律及越南法律之規定,其結婚始為有效。關於結婚之形式要件,我國民法係規定於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其實質要件,則須無同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九百八十五條所定結婚無效之情事 (同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參照) 。至於越南法律規定如何,本院尚無資料可考,是否得據已經簽證屬實之越南人民委員會結婚公認證書,而認符合越南法律規定,宜由戶政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有關法規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