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086 號
要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應符合民法等有關法規之規定
全文內容
按職工福利委員會,係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所共同設置,負責保管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提撥之職工福利金。現行有關法律並無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否為法人登記之規定,如職工福利委員會聲請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提出捐助章程等必須符合民法等有關法規之規定 (民法第二十五條至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五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一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一條至第三十六條暨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參照) ,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