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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2208 號
要旨
關於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旅外國人身分登記事宜,有無戶籍登記效力疑義
全文內容
按舊戶籍法第七條對於僑居外國之中華民國人民其戶籍登記由當地之中國使館或領事館為之之規定,已於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經修正為第八條,明定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民其戶籍登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定之。來文所述貴部駐外館處依五十六年六月廿六日五十六條二字第一一五七四號代電意旨辦理身分登記迄今,查該代電係依據上開舊戶籍法第七條之規定而來,現該條文既經修正,僑居國外人民戶籍登記辦法又迄未訂定,可否繼續援用,似值商榷。惟領事兼辦戶籍登記事項向為國際慣例所是認 (一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五條參照) ,為保障旅外國人權益暨顧事實上之需要,由各駐外館處辦理旅外國人身分登記並承認其戶籍登記之效力,有無其必要性。及如何求其適法兼具戶籍登記之法律效力,事關戶籍法規定之問題,本院非主管機關,宜由貴部逕洽內政部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