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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廳刑一字第 20390 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第四台業者,擅自以解碼器接收有著作權保護之影片傳送客戶收視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主旨

關於國內第四台業者,擅自以解碼器由日本衛星接收有著作權保護之影片節目,再同步傳送客戶收視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本院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貿(83)三發字第二○○二六號函。

二、本院意見:

(一)衛星電視台播送之節目,有經鎖碼後始行播送者,亦有未經鎖碼者。前者之觀眾,除備置收訊器(即俗稱之大小耳朵)外,尚須獲得授權,合法使用解碼器予以解碼後始得收視;後者,則凡於電訊所及之區域內,任何人均得利用收訊器自由收視。

(二)衛星電視台之鎖碼節目,既僅提供予獲授權得以合法解碼之觀眾收視,國內第四台業者如未獲授權而以解碼器解碼後,擅自將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該節目傳送客戶觀賞,因非單純中繼衛星電視台之電訊,且其行為違反該電視台播送鎖碼節目之目的,可認為已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三)第四台業者如以俗稱之大小耳朵接收衛星電視台之未鎖碼節目後,再同步轉送至客戶處播映,因其僅係原電視台公開播送行為之中繼者,對於播送過程未予操控,且並不違背該電視台希望任何人均得收視之播送目的,與上述情形不同,應無侵害著作權可言。本院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82)秘台廳刑一字第一五一七五號致內政部函(如附件)所持見解,即以國內電視台及衛星電視台未經鎖碼之節目,原供公眾接收為目的,自允許並希望任何人收視,以達到大眾傳播之目的,從而第四台將此部分節目予以同步傳送,應無侵害著作權可言,與本件所稱國內第四台業者未獲授權,擅自以解碼器由日本衛星接收有著作權之影片節目後,再轉播予客戶收視之行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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