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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大二字第 284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固得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惟若係法律見解之歧異,依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既不受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行政命令之拘束,法官自應秉持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之原則自行解決,不得遽行聲請大法官為統一解釋

主旨

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固得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惟若係法律見解之歧異,依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既不受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行政命令之拘束,法官自應秉持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之原則自行解決,不得遽行聲請大法官為統一解釋。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八次會議及第二八四○次大法官全體審查會關於法官聲請統一解釋案之決議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秘台大二字第 284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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