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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大二字第 28489 號
要旨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固得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惟若係法律見解之歧異,依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既不受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行政命令之拘束,法官自應秉持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之原則自行解決,不得遽行聲請大法官為統一解釋
主旨
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固得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惟若係法律見解之歧異,依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既不受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行政命令之拘束,法官自應秉持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之原則自行解決,不得遽行聲請大法官為統一解釋。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八次會議及第二八四○次大法官全體審查會關於法官聲請統一解釋案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