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各法院對於久懸未決之積案,應請承辦法官切實檢討案件遲延原因,妥速審結,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司法形象
主旨
各法院對於久懸未決之積案,應請承辦法官切實檢討案件遲延原因,妥速審結,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司法形象,請 查照。
說明
一 頃據外界反映,有部分法官積案久懸情形嚴重,又依各法院陳報之案件遲延未結月報表顯示,各級法院之遲延未結案件確有增加現象。為切實掌握案件時間效益,確保當事人權益,及維護司法信譽,允宜確實檢討改進。 二 各法官於收案後,應即迅速閱卷、定期進行,對於囑託鑑定或函請他機關、單位查復而暫無結果之案件,宜持續催復;對於被告一時無法到庭受審之案件,宜積極了解實情,或與相關機關、單位連繫,促其到庭或儘速借提到案;對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案件,亦宜經常清查停止原因是否已經消滅,以期早日結案。 三 各法院對於案件遲延未結月報表之陳報,應本於法官自律之精神,經相關會議決定後,切實填載,其案件進行遲延,超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期限顯然過久,而無正當理由者,有無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七款規定應予懲處之情形,亦宜一併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