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197 號
要旨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
全文內容
乙方鄭○陽係未成年人,契約條款第 3 條約定乙方須贈與甲方新台幣貳仟萬元,此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縱經法定代理人代理,然非為子女之利益亦不得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契約應不生效力,依公證法第 70 條規定公證人應不得作成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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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
乙方鄭○陽係未成年人,契約條款第 3 條約定乙方須贈與甲方新台幣貳仟萬元,此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縱經法定代理人代理,然非為子女之利益亦不得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契約應不生效力,依公證法第 70 條規定公證人應不得作成公證書。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