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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司四字第 298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修正「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主旨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十七點、第三十四點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 (九二) 院台廳司四字第二九八○三號令修正實施,請查照。

說明

檢附「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十七點、第三十四點修正條文一份。

附件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一七 法庭人員於法庭稱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時,宜於其姓名下加稱先生或女士。

三四 本要點自下達日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院台廳司四字第 298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3 日發布,要旨:修正「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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