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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201000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第一則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第二則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應探求請求人之真意及事實真相,請求人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認有不明瞭公證人應予闡明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信託法第 1 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第 22 條又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亦基於信託行為之原因行為,受託人同時負有履行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之義務,故受託人除具有信託財產之名義外,尚須具有信託財產上之管理處分權。 (見潘秀菊著之信託法實用權益第 122、123頁)本件契約中雙方之信託目的及權利義務並不明確,意即乙方僅為登記名義人,無任何管理處分權,與信託之定義規定似有不符,是否得辦理,值得商榷。

第二則

全文內容

房屋租賃契約書第 13 條、第 19 條將「終止租約」約定為得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為得約定強制執行事項僅限於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故公證人應向當事人曉諭公證該租約發生之法律效果,俾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參考司法院第 27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民國 85 年 2 月民事法律專題研究 (13) 第 178 至 179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201000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3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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