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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0960023758 號
要旨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因公務赴往日本,而適用入境日本通關禮遇者,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主旨
有關日本對我政要及中央機關司處長級以上官員訪日禮遇,免除採集指紋及顏面攝影等入境措施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外交部民國 96 年 11 月 9 日外日政字第 09604718250 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說明,日方同意我方符合機場禮遇通關之對象為因公赴日本之立法委員、…「五院及各部會司處長級以上官員」…及同行配偶。所稱「五院及各部會司處長級以上官員」,係指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主管。準此,本院暨所屬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因公赴日本者,為上開禮遇通關之適用對象,惟外交部將個案審查予以准駁。相關申請程序請依前揭函規定,由各機關逕送外交部辦理。
三、檢送前揭函影本 1 份。
附件
外交部 函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9 日外日政字第 09604718250 號主 旨:關於日本對我政要及中央機關司處長級以上官員訪日禮遇,免除採集指紋及顏面攝影等入境措施事,敬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日本將自本(96)年 11 月 20 日起實施採集指紋及顏面攝影等入境審查新措施,日方同意對我符合機場禮遇通關之對象為因公赴日之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考試委員、五院及各部會司處長級以上官員、北高兩市市長以及同行配偶。
二、日方表示上述官員可申請由外務大臣作保,免除入境時採集指紋及顏面攝影之審查手續。惟免除採集指紋及顏面攝影之禮遇措施,外務省需照會法務省,加上交流協會作業流程,約需 10 日左右,我國訪日政要及官員須於訪日 10 日前提出,以便辦理。
三、請貴管符合上項禮遇通關者倘因公赴日欲提出申請,請於訪日 12 日前將訪日名單(姓名必須與護照所載完全符合;職銜及所屬機關)及班機資料等送交本部日本事務會。惟各部會部長級以上長官仍按現行規定,於 15 日前送本部照會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