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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二字第 09600019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各地方法院注意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之修正事宜

主旨

請各地方法院注意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之修正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府於 96 年 1 月 10 日公布(詳如附件),並已於同月 12 日生效。

二、該修正條文雖增訂有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規定,然該修正條文既未明定其有溯及適用之明文,則本諸法律不溯暨往原則,本次修正所增訂有關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規定,應僅就該拍賣標的物於 96 年 1 月 12日修正規定生效後所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始有其適用。宜促請各地方法院於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之際,注意上述法律修正事宜。

三、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行所屬各地方法院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含附件)

附件

總統 令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1861 號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財政部部長 何志欽稅捐稽徵法修正第六條條文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公布第六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0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二字第 09600019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2 日發布,要旨:各地方法院注意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之修正事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