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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廳刑一字第 03001255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3 年 05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為保障人民訴訟權益及兼顧法庭活動之順暢,審判長得斟酌具體情狀,認開啟螢幕有礙法庭之活動順暢者,得不予開啟

主旨

法院刑事案件開庭時,不論準備或審理程序,公訴人、辯護人 (或代理人) 及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等席位前之電腦螢幕,均開啟供覽視筆錄內容,但審判長斟酌具體情狀,認開啟螢幕有礙法庭之活動順暢者,得不予開啟。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前為因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施行,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召開「刑事訴訟新制之行政配套措施事宜」會議,對法庭電腦螢幕應否開啟一事,決議:「進行準備程序時,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及書記官之電腦螢幕都開啟同步顯示筆錄供覽視;進行審理程序時,原則上只開啟審判長、受命法官及書記官的電腦螢幕」,並以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九二) 院台廳刑一字第二一二四三號函送各法院辦理。 二、惟各法院依該決議實施後,各界迭有不同意見,經本院函請各一、二審法院邀集相對應檢、察署及轄區律師公會,共同研商仍未獲一致之結論,本院為求審慎周延,再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邀集法務部、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及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共十六機關 (構) 代表開會研商,與會代表多數贊成全面開啟電腦螢幕併覽視筆錄內容。 三、茲衡酌前揭各法院開會結論及各法院與檢、辯機關代表來院與會所提意見,並考量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及兼顧法庭活動之順暢,爰採揭統一作法,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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