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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人二字第 0930108126 號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職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標準」

主旨

檢送修正「本院辦理職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標準」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並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配合政府採行公文直式橫書政策及依「本院檢討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鑒於本院進修補助費有限又為鼓勵同仁進修,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以院信人二字第0930105500號函將本案第五點補助審核標準另訂調整,該另訂調整標準未修正前仍依下列標準補助本案進修補助費用: (一) 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曠課紀錄且無不及格之科目,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伍仟元整,但所繳費用不足伍仟元者,依實際所繳費用補助。 (二)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無曠課紀錄且無不及格之科目,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參仟元整,但所繳費用不足參仟元者,依實際所繳費用補助。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職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院田人二字第○二四三九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院信人二字第 0930108126 號函修正發布

一、臺灣高等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鼓勵公務人員參加在職進修,增進專業知能,提升工作品質,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訂定本補助標準。

二、請領補助費對象:

本院現職編制內雇員以上人員。不包含約聘、約僱、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在內。

三、適用範圍:

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經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 參加政府訓練機關 (構) 主辦或委託各學校開設各類訓練或進修之班別,函請本院依分配名額調查,彙整有意願參訓人員,並簽奉院長核定進修者。

(二) 自行簽准就讀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種教育學制或推廣教育班次,包含全修生或選修生。

四、補助費用項目:

參加進修之學校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徵收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項目核給之。

五、補助審核標準:

凡核准同意進修期間,每年度 (一至十二月) 補助費用,依下列標準酌予補助;全修生之操行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補助任何費用。

(一) 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曠課紀錄且無不及格之科目,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但所繳費用不足一萬元者,依實際所繳費用補助。

(二)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無曠課紀錄且無不及格之科目,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伍仟元整,但所繳費用不足伍仟元者,依實際所繳費用補助。

前揭補助標準得視當年度經費情形及進修人數另訂之,但法令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補助申請方式:

(一) 於就讀前先填寫簽報表會本院人事室、會計室後,再呈請 院長核准同意進修。並將核准簽報表送人事室存查方予補助。 (簽報表格式如附件一) 。

(二) 進修人員應於學期結束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二個月內或取得學分證明後,檢齊申請表、原簽報表影本成績單、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申請。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

(三) 政府訓練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各學校辦理之各項班別,經本院人事室統一推薦報名者,無須另行簽核,於學期結束後,檢送結業證書,如需就讀數年者,檢送次學期註冊通知代之,並檢送申請表、成績單、繳費收據申請。

(四) 簽報表、申請表請向人事室索取,或由本院網站下載。

七、參加進修人員,最近二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曾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

(二) 平時考核記過一次或累積達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者。

八、本補助標準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暨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補助標準自發布日實施。

臺 灣 高 等 法 院┌──────────────────┬───┬───────┐│工作 (或業務) 計畫 │用途別│ │├──────────────────┼───┤ ││ │ │ ││ │ │ │├──┬───────────────┼───┴───────┤│ │ 金 額 │自 號至 號計 件││ ├─┬─┬─┬─┬─┬─┬─┬─┤ ││第號│千│百│十│萬│千│百│十│元│共計新台幣 ││ │萬│萬│萬│ │ │ │ │ │ ││ ├─┼─┼─┼─┼─┼─┼─┼─┤ 萬 仟 佰 拾 元││ │ │ │ │ │ │ │ │ │ │├──┴─┴─┴─┴─┴─┴─┴─┴─┴───────────┤│ 年度職員國內進修費用補助申請表 │├─────┬───────────┬────┬───────┤│申請人單位│ │薪資代號│ │├─────┼───────────┼────┼───────┤│職 稱│ │姓 名│ (簽章) │├─────┼───────────┴────┴───────┤│就讀學校科│ ││系及年級 │ │├─────┼───┬────┬────┬─────┬────┤│科目名稱 │學分數│成 績│科目名稱│學 分 數│成 績│├─────┼───┼────┼────┼─────┼────┤│ │ │ │ │ │ │├─────┼───┼────┼────┼─────┼────┤│ │ │ │ │ │ │├─────┼───┴────┴────┴─────┴────┤│檢附證件 │□1.註冊繳費收據□2.學期成績單影本□3.操行成績單│├─────┼────────────────────────┤│申請補助 │ ││金 額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領│ 茲領到 ││ │臺灣高等法院國內進修補助費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此 據 ││ │ 具領人: (簽章) ││據│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單 位 主 管│人 事 單 位│會 計 單 位│批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職員申請國內進修補助簽報表 │├─────┬────────┬───────┬───────┤│單 位│ │申 請 日 期│ │├─────┼────────┼───────┼───────┤│職 稱│ │姓 名│ (簽章) │├─────┼────────┼───────┼───────┤│就讀學校 │ │就讀科 (系) 目│ │├─────┼────────┴───────┴───────┤│述明就讀科│ ││ (系) 目與│ ││本職務有關│ ││事由及預期│ ││效 果│ │├─────┼────────┬───────┬───────┤│擬就讀日期│ │就 讀 年 限│ │├─────┼────────┼───────┼───────┤│上課地址 │ │上 課 時 間│ │├─────┴────────┴┬──────┴┬──────┤│ 進修項目對於業務有無必要 │會 章 單 位│ │├──────┬────────┼───┬───┤ 院長批示 ││單位主管簽章│單位主管審核意見│人事室│會計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自││ 行申請進修者,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 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規││ 定。 ││ 二、本表奉 核後請自行留存以備申請補助之用,另影印一份送││ 人事室存卷備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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