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文公字第 0930108748 號
要旨
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作業流程」
主旨
檢送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作業流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壹份,請查照。
說明
一、為鑒公文書橫式書寫規定,並依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研討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事宜」會議決議,修正前開流程之附件表格為橫式規格。
二、為配合刑事訴訟新制之實施,增列使用「遠距訊問設備」之相關規定,並依司法院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九三) 院台廳刑二字第○九三○○二○四六六號函,修訂支給報酬標準,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作業流程88 年 10 月 06 日核定實施89 年 06 月 28 日核定修正90 年 02 月 27 日核定修正92 年 09 月 04 日核定修正93 年 12 月 14 日核定修正一、本作業流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與台北律師公會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下稱實施要點) 訂立。
二、實施要點第二點之情形,法官收案後應即指定辯護人。前項指定,除被告間有利益相衝突之情形外,以一案指定一辯護人為原則。
三、承審法官批示指定辯護案件,應由書記官製作通知書 (如附件一) 連同卷宗送交指定辯護案件分案股 (下稱分案股) 。
四、分案股收案後,應依收案順序於通知書上蓋收文日期及流水號,並依「實施要點」分案。其中編號一至七部分,分由公設辯護人承辦,編號八、九部分,分由義務辯護律師承辦,其餘依序按同一比例分案。五、分案結果,分由義務辯護律師承辦之案件,依序登簿;分案股應影印卷宗資料,如因卷證資料繁多,則得僅影印偵查卷宗影本;並應將相關流程說明 (如附件二) 、起訴書、原審判決書及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 (如附件三) ,合製為「義辯」字卷宗;分案股另製作通知一份 (如附件四) ,載明該案屬義務辯護案件,連帶將刑事卷宗、影印偵查卷宗及「義辯」字卷宗送交承辦書記官;書記官收受前項通知後,應即製發已指定律師義務辯護之通知 (如附件五) 乙份予公會,通知公會指派義務辯律師到庭執行職務,並副知分案股及被告,通知被告時並須附記義務辯護之意旨;公會通知義務辯護律師時,請副知本院承辦股、分案股及被告。
分案股並應提供「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法庭活動紀錄表」 (如附件六、附件六-一) 送交承辦股。於案件終結時,附件六部分,由各承審法官視義務辯護律師具體法庭活動情形決定是否予以填載,經填載者,一律送交刑事科長彙整;附件六-一部分,由書記官與判決一併送達與被告填載,於被告寄回承辦股時,交由刑事科長彙整,並均按月送交統計室統計存檔。
六、承辦書記官應將分案股依據第五點所影印之卷宗資料與「義辯」字卷宗,逕送公會指定之義務辯護律師 (如附件七) ,義務辯護律師如申請免費使用電子檔筆錄 (如附件八) 或申請使用「遠距訊問設備」接見在監所之被告等 (如附件九) 時,各股書記官應配合辦理;義務律師如需另行閱覽卷證,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惟免付影印費用。
七、案件終結後,義務辯護律師應於上訴期滿、提出第三審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後二十日內,提出支給報酬請領表,交由本院收發室辦理。如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得請領支給報酬者,應於翌年一月七日前提出支給報酬請領表。
八、書記官於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時,應於審查義辯卷宗業已提出且「提出上訴狀 (三審) 日期」或「上訴期滿日期」或「提出上訴 (三審) 理由書日期」欄確已詳實填載後,在請領表第一、二聯上蓋章,並登載送達文件證明簿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章後,交總務、會計單位付款。前開請領表第三聯應送交本院統計室,據以統計執行成效。第四聯則送由分案股附入義辯卷宗存查。
九、本流程於簽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作業流程對照表┌──────────┬─────────┬─────────┐│修 正 條 文│原 條 文│ 修 正 原 因 │├──────────┼─────────┼─────────┤│第六條 │第六條 │新增 ││承辦書記官應將分案股│承辦書記官應將分案│配合刑事訴訟新制之││依據第五點所影印之卷│依據第五點所影印之│實施,於不妨礙法官││宗資料與「義辯」字卷│卷宗資料與「義辯」│審判業務進行前提下││宗,逕送公會指定之義│字卷宗,逕送公會指│,提供左列設備供義││務辯護律師 (如附件七│定之義務辯護律師 (│務辯護律師接見被告││) ,義務辯護律師如申│如附件七) ,義務辯│等,以提高律師參與││請免費使用電子檔筆錄│護律師如由請免費使│義務辯護之意願。 ││ (如附件八) 或申請使│用電子檔筆錄時 (如│ ││用「遠距訊問設備」接│附件八) ,各股書記│ ││見在監所之被告等 (如│官應配合辦理;義務│ ││附件九) 時,各股書記│律師如需另行閱覽卷│ ││官應配合辦理;義務律│證,仍依現行規定辦│ ││師如需另行閱覽卷證,│理,惟免付影印費用│ ││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惟│。 │ ││免付影印費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