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資科字第 0930108934 號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評議簿保管及調閱實施要點」
主旨
檢送本院再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評議簿保管及調閱實施要點」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件,請查照。
說明
本要點原附之三種表單格式,因已於司法院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修訂之「閱覽評議意見要點」中有新格式之規範,故於本次修訂時刪除本院原訂格式,改為逕採用司法院所訂格式。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評議簿保管及調閱實施要點九 十年 五月 九 日施行九十三年 九月二十三日修正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一、為落實閱覽評議意見規則之施行,加強評議簿之管理及規劃調閱作業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刑庭均應按股符設置評議簿,於年度開始時啟用,由庭長、法官自行保管、使用。
合議裁判之評議意見,應按裁判之年度,逐件登載評議簿。
年度評議簿有二本以上者,應編定號序。
三、評議簿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交由各股書記官登記歸檔簿或歸檔清單,經主管核章後送檔案室保管。
年度中,原股符之庭長、法官更易時,評議簿應列入移交;接任之庭長、法官得視實際情況啟用新簿或沿用舊簿;如啟用新簿者,舊簿暫時保管,於年度終了後,依前項規定將新、舊簿一併歸檔。
四、檔案室辦理評議簿之歸檔,應確實點收,並編列檔號,登入保存簿,依檔號順序上架保存。
前項作業完畢後,應在歸檔簿或歸檔清單上註明檔號,蓋章後送還承辦股書記官。
五、書記官辦理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時,應製作調卷單、填載調卷簿,經主管核章後向檔案室調取評議簿。
六、前點聲請,如有不符規定情形致無法給閱者,應簽註原因,陳報科長、法官、庭長審核後通知聲請人。
七、閱覽評議意見,應於閱卷室為之,由主管科室派人於閱覽時全程在場,並密切防止竄改、毀損或為逾越聲請範圍之閱覽等情事。
八、承辦股書記官於前點閱覽後,應從速將評議簿送還檔案室。
評議簿閱畢退還檔案室驗收時,由檔案室在調卷簿、調卷單上蓋章並註明歸還日期後,將評議簿置回原處,並退還調卷簿、調卷單。
九、關於評議簿之管理與調閱,除本要點特別規定外,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檔案管理要點及調卷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於經 院長核定後實施。
附 表:┌──────────────────────────────┐│臺灣高等法院評議簿保管及調閱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原 條 文│修 正 說 明│├──────────┼────────┼──────────┤│ │ │本文部分不修正,本要││ │ │點附表「閱覽評議意見││ │ │聲請書、交付評議簿登││ │ │記簿、閱覽評議登記簿││ │ │」三種格式刪除,改為││ │ │逕採用司法院「閱覽評││ │ │議意見要點」規定之新││ │ │格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