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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總庶字第 0930108171 號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

主旨

檢送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暨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前開要點係配合本院民事庭大廈新增廣播系統,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檢討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事宜會議」決議,修正為橫式如附件。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施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一、臺灣高等法院 (下稱本院) 因公務需要,於司法大廈、法庭大廈暨民事庭大廈本院各辦公場所所裝設之廣播系統 (下稱本系統) ,為發揮設備功能及方便管理,乃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同仁或庭科室因公務或緊急情況,有宣布週知之必要時,得使用本系統轉知同仁。

三、欲使用本系統者,應以書面 (如附件) 向總務科登記,民庭大廈向法警室登記,行政業務事項經書記官長、審判業務事項經行政庭長核准後,由總務科或法警室負責操作。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以口頭敘明理由直接向總務科登記使用,事後再補行核備。

四、本系統主機計有二套,分置於司法大廈一樓電話總機房及民事庭大廈一樓法警室,廣播方式可採主機廣播或電話分機密碼連線直接廣播。五、本系統廣播範圍,分為全區廣播及分區廣播兩種。分區廣播時可依系統既有分區任何一區或數區併行為之。

六、使用本系統時,應注意禮節及選擇適當廣播時間。

七、廣播內容不得有違法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形。

八、經核准播放音樂者,應選擇適當時段播放,每次以不超過十分鐘為原則。

九、本要點奉 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申請書年 月 日┌────┬────────────────┬──────┐│申請單位│申請人 │ 主管核章 │├────┼───┬─────┬──────┼──────┤│ │職 稱│姓 名│電話 (分機) │ ││ ├───┼─────┼──────┤ ││ │ │ │ │ ││ │ │ │ │ ││ │ │ (簽章) │ │ │├────┴───┴────┬┴──────┴──────┤│廣播期日 │廣播時段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廣播地點 │廣播所需時間 │├─────────────┼──────────────┤│□司法大廈 │ ││□民事庭大廈 │ │├────┬────────┴──────────────┤│廣播內容│ ││ │ ││ │ ││ │ ││ │ │├────┴──┬───────┬──────┬─────┤│承 辦 人 員│總務科主管核 │書記官長核章│備註或意見││ │法警室章 │ │ │├───────┼───────┼──────┼─────┤│ │ │ │ ││ │ │ │ ││ │ │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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