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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公參字第 43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一 妻改嫁者,僅構成請求離婚之原因,若未經法院判准離婚之前,夫以妻已改嫁為理由,而另行婚娶,仍屬重婚 (參照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款) 。

二 兩願離婚具備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要件與方式,方屬有效。

三 死亡除宣告死亡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證據認定之。

四 失蹤僅得為聲請法院宣告死亡之原因 (參照民法第八條) ,在未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前,失蹤人與其配偶間之夫妻關係,仍屬存在。

全文內容

一 妻改嫁者,僅構成請求離婚之原因,若未經法院判准離婚之前,夫以妻已改嫁為理由,而另行婚娶,仍屬重婚 (參照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款) 。二 兩願離婚項具備民法第一○四九條,及第一○五○條之要件與方式,方屬有效。三 死亡除宣告死亡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證據認定之。四 失蹤僅得為聲請法院宣告死亡之原因 (參照民法第八條) ,在未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前,失蹤人與其配偶間之夫妻關係,仍屬存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公參字第 43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一 妻改嫁者,僅構成請求離婚之原因,若未經法院判准離婚之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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