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5)台令參字第 472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45 年 09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39 頁

要旨

按票據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之請求權,學者稱之為「利得償還請求權」,其發生必在票據債權消滅之後,故非票據上之權利,但與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不同。因此依一般學者之通說,此種權利應認為票據法上特種請求權,而非票據上之權利,因而法院命發票人或承兌人依本項規定履行其義務之判決,既亦非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票據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之請求權,學者稱之為「利得償還請求權」,其發生必在票據債權消滅之後,故非票據上之權利,但與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不同。因此依一般學者之通說,此種權利應認為票據法上特種請求權,而非票據上之權利,因而法院命發票人或承兌人依本項規定履行其義務之判決,既亦非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適用。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45)台令參字第 4726 …」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