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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刑(五)字第 17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查陸軍士官階級臂章係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所定徽章之一種,非經陸軍士官佩帶在身並不足為表示官階之證明,似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情形有間,除冒用者得分別情形適用上列法條處罰外,單純製造出售似尚難認為有刑事責任。

全文內容

查陸軍士官階級臂章係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所定徽章之一種,非經陸軍士官佩帶在身並不足為表示官階之證明,似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情形有間,除冒用者得分別情形適用上列法條處罰外,單純製造出售似尚難認為有刑事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函刑(五)字第 17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3 月 24 日發布,要旨:查陸軍士官階級臂章係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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