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內字第 2635 號
要旨
土地分割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自應受理其權利人一方單獨申請辦理分割登記,如未予受理致延誤申請日期,亦不應加征罰鍰
全文內容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議復略稱:『一 查 (舊) 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八條後段規定:「……因判決或繼承為登記時,得僅由權利人聲請之」。本案土地分割如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當事人之一方拒不依照確定判決會同申請辦理分割登記,而其權利人一方單獨申請辦理分割登記者,依照首開規定地政機關自應予以受理,從而對於申請人因當事人之一方拒絕會同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未予受理以致延誤申請日期,自亦不應加征罰鍰。復查本案土地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交換分割,當事人自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申請辦理交換分割登記,其另一方如經地政機關查明確未於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 (已廢止) 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限期內,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者,除應依照同條例第四十五條前段規定處以罰鍰外,如處罰罰鍰至最高,其權利人仍不申請時,並可准比照同條例第二十八條末段予以保管。至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地增值稅之征收,應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 (已廢止) 第一○六條後段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