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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38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查「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推定時以家中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前段所明定。本件周祥宗與周文榮如係同居之同母兄弟,揆諸該條規定,似可由周文榮以家長身份為周祥宗之監護人。

全文內容

查「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為民法第一一二四條前段所明定。本件周○宗與周○榮如係同居之同母兄弟,揆諸該條規定似可由周○○以家長身份為周○○之監護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民字第 38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查「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推定時以家中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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