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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5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一 查結婚不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無效,我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申言之,結婚而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者,自始不發生結婚之效力,自無所謂事後解除婚姻之問題。

二 我國戶籍法規定結婚或離婚之當事人,應於該事件發生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十五日之法定期間內,向戶籍機關為登記之聲請,逾期不聲請得課以罰鍰,惟登記與否對婚姻之效力並無何等影響。

全文內容

查結婚不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無效,我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申言之,結婚而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者,自始不發生結婚之效力,自無所謂事後解除婚姻之問題。

我國戶籍法規定結婚或離婚之當事人,應於該事件發生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十五日之法定期間內,向戶籍機關為登記之聲請,逾期不聲請得課以罰鍰,惟登記與否對婚姻之效力並無何等影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民字第 35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一 查結婚不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無效,我民法第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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