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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589 號
要旨
一 查結婚不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無效,我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申言之,結婚而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者,自始不發生結婚之效力,自無所謂事後解除婚姻之問題。
二 我國戶籍法規定結婚或離婚之當事人,應於該事件發生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十五日之法定期間內,向戶籍機關為登記之聲請,逾期不聲請得課以罰鍰,惟登記與否對婚姻之效力並無何等影響。
全文內容
查結婚不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無效,我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申言之,結婚而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者,自始不發生結婚之效力,自無所謂事後解除婚姻之問題。
我國戶籍法規定結婚或離婚之當事人,應於該事件發生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十五日之法定期間內,向戶籍機關為登記之聲請,逾期不聲請得課以罰鍰,惟登記與否對婚姻之效力並無何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