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星期六下午休息,自可以星期一上午代之,本部曾於五十五年十一十九日台55令人字第六八九一號令飭各級法院知照有案。稅法上期間之計算,似亦可參照上開法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星期六下午休息,自可以星期一上午代之,本部曾於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台 (55) 令人字第六八九一號令飭各級法院知照有案。稅法上期間之計算,似亦可參照上開法條規定辦理。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星期六下午休息,自可以星期一上午代之,本部曾於五十五年十一十九日台55令人字第六八九一號令飭各級法院知照有案。稅法上期間之計算,似亦可參照上開法條規定辦理。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星期六下午休息,自可以星期一上午代之,本部曾於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台 (55) 令人字第六八九一號令飭各級法院知照有案。稅法上期間之計算,似亦可參照上開法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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