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內字第 3029 號
要旨
駁回聲請登記之通知如無法證實業經送達,應依法補辦送達手續,俾資救濟
全文內容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土地總登記期限內,凡未聲請登記或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之土地,方得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按照無主土地處理。本案據當事人陳○泉等申請總登記案,基隆市政府曾以:『……根據該民等所繳戶籍謄本記載,尚有養女陳○未曾共同申請繼承登記,經核與申請程序不符……』之理由而予駁回 (見臺灣省政府五四、七、卅府民地甲字第四七○二一號函) ,惟當事人等否認收受該項駁回通知文件,經再函准臺灣省政府五六、十二、七府民地甲字第八六四六九號函轉據基隆市政府查復略稱:『……查本府以往一般申請案件之駁回通知書,均交由文書股以平信郵寄,歷年來並無發生遺失情事,且該民居住地址甚為明確,該項駁回通知書既未退回存案,照常理推測當有送達……』等語,經核事關人民權益,該項駁回通知既無法證實業經送達,該市政府在處理程序上顯有欠缺,應依法補辦送達手續俾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