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刑(四)字第 1186 號
要旨
查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罪者,并不適用關於減刑之規定,又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之減輕其刑,乃為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各款之罪自首自白者之特別規定,某甲所犯之罪既係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罪,不在減刑之列,縱因自首在前曾依同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要不得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罪者,并不適用關於減刑之規定,又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之減輕其刑,乃為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各款之罪自首自白者之特別規定,某甲所犯之罪既係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罪,不在減刑之列,縱因自首在前曾依同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要不得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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