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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民字第 05108 號

會議日期 62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法院受理清償提存事件,清償人提存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債權人逾十年未領取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應屬於國庫,法院提存所自應將原物解繳國庫。

全文內容

法院受理清償提存事件,清償人提存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債權人逾十年未領取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應屬於國庫,法院提存所自應將原物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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