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民字第 05108 號
要旨
法院受理清償提存事件,清償人提存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債權人逾十年未領取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應屬於國庫,法院提存所自應將原物解繳國庫。
全文內容
法院受理清償提存事件,清償人提存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債權人逾十年未領取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應屬於國庫,法院提存所自應將原物解繳國庫。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受理清償提存事件,清償人提存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債權人逾十年未領取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應屬於國庫,法院提存所自應將原物解繳國庫。
法院受理清償提存事件,清償人提存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債權人逾十年未領取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應屬於國庫,法院提存所自應將原物解繳國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62)台函民字第 0510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