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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5427 號

會議日期 66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本件黃○定所生之女「梁○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推定為張○墘之婚生女,黃○定於申報戶籍時,因偽造文書致戶籍上記載之生父非張○墘,事後又堅持不改,戶政事務所可否逕行辦理更正登記,涉及戶籍法之適用問題,事屬貴部 (內政部) 主管範圍,本部不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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