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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8478 號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但書規定,依同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妻之特有財產不屬聯合財產,此項特有財產屬於法律之特別規定,不待登記即生效力。至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其所有不動產贈與其妻,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否視為妻之法定特有財產,屬於事實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
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但書規定,依同法第一千零十三條定,妻之特有財產不屬聯合財產,此項特有財產屬於法律之特別規定,不待登記即生效力。至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所有不動產贈與其妻,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否視為妻之法定特有財產,屬於事實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