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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84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但書規定,依同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妻之特有財產不屬聯合財產,此項特有財產屬於法律之特別規定,不待登記即生效力。至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其所有不動產贈與其妻,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否視為妻之法定特有財產,屬於事實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

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但書規定,依同法第一千零十三條定,妻之特有財產不屬聯合財產,此項特有財產屬於法律之特別規定,不待登記即生效力。至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所有不動產贈與其妻,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否視為妻之法定特有財產,屬於事實認定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民字第 084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但書規定,依同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妻之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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