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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法律字第 4877 號

會議日期 69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一 查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銀行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為限。」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銀行非公司組織者,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前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依上規定,銀行之設立並不限於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台灣省合作金庫不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於法尚無不合。上開三家省營行庫,既無以公司名稱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核無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自無從加以偵辦。

二 次查台灣銀行及台灣土地銀行係政府獨資經營,台灣省合作金庫絕大部份資本由政府出資,均與政府機關無殊,有當事人能力 (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七七二號判例參照) ,於訴訟之進行自屬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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