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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字第 153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學生孫××實際執行感化教育期間為二年二月十五天,應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七條第一項:「累進處遇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分數……」之規定計算其責任總分數,不滿一月之天數,不予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監字第 153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學生孫××實際執行感化教育期間為二年二月十五天,應依保安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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