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台內密洋地字第 2184 號
要旨
一 案經邀請外交部、財政部 (賦稅署) 、法務部、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國家安全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一、我政府自始即認匪偽政權為叛亂團體,大陸屬我法權範圍,凡大陸來歸人民與身陷大陸同胞,在法理上均有中華民國現行有關法律之適用。二、惟據有關事實顯示,匪偽已注意及此類繼承案件,可能配合其對我統戰策略,趁機策動大陸人民外出索取在台親屬之遺產,藉此宣傳匪我雙方接觸假象,遂行統戰陰謀。基於我不與匪偽接觸之一貫立場,為免混淆國際視聽,造成對我不利影響;且繼承人於繼承該項遺產後,予以變賣,資金流向匪區,形同資匪,必將打擊我社會經濟及民心士氣。故對於甫離匪區國人向我駐外單位申請核發身分證明及授權書,委由在台親友辦理遺產繼承者,政策上,似應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循反滲透作業原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繼承人須離開匪區,於自由地區居住滿五年,取得自由地區僑居地永久居留權或公民權,並經查明確非匪幹、匪黨員或為匪工作者,就其所提證明文件 (匪偽所發文件不予採認) 嚴加審核,證明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無誤後我駐外單位,予以核發身分證明及就其授權書予以簽證。(二) 由於大陸匪區及海外,是否尚有其他合法繼承人甚難查證,繼承人依前項取得身份證明及簽證授權書後申請繼承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檢附繼承系統表,並由被繼承人在台設籍之親屬二人以上簽證:「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三、繼承人親自來台辦理遺產繼承者,有關單位應先就所提文件 (匪偽所發文件不予採認) ,嚴加審核,確定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無誤後,再行核發身分證明。又其在匪區或海外,有無其他合法繼承人甚難查證,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檢附繼承系統表,並由被繼承人在台設籍之親屬二人以上簽證:「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四、依前兩點申辦繼承登記後,申請之繼承人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處分其權利,申辦移轉或設定登記。五、部分繼承人在台設有戶籍,而部分繼承人身陷大陸,申辦繼承登記者,應依行政院69.9.12.台六十九內字第一○六五一號函示辦理。」二 至於案情特殊,認有加強政治號召,並反擊匪偽統戰陰謀之必要者,其處理方式得不依前項規定,另以專案報請 鈞院核准後辦理,併此陳明。
全文內容
一 案經邀請外交部、財政部 (賦稅署) 、法務部、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國家安全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一、我政府自始即認匪偽政權為叛亂團體,大陸屬我法權範圍,凡大陸來歸人民與身陷大陸同胞,在法理上均有中華民國現行有關法律之適用。二、惟據有關事實顯示,匪偽已注意及此類繼承案件,可能配合其對我統戰策略,趁機策動大陸人民外出索取在台親屬之遺產,藉此宣傳匪我雙方接觸假象,遂行統戰陰謀。基於我不與匪偽接觸之一貫立場,為免混淆國際視聽,造成對我不利影響;且繼承人於繼承該項遺產後,予以變賣,資金流向匪區,形同資匪,必將打擊我社會經濟及民心士氣。故對於甫離匪區國人向我駐外單位申請核發身分證明及授權書,委由在台親友辦理遺產繼承者,政策上,似應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循反滲透作業原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繼承人須離開匪區,於自由地區居住滿五年,取得自由地區僑居地永久居留權或公民權,並經查明確非匪幹、匪黨員或為匪工作者,就其所提證明文件 (匪偽所發文件不予採認) 嚴加審核,證明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無誤後我駐外單位,予以核發身分證明及就其授權書予以簽證。(二) 由於大陸匪區及海外,是否尚有其他合法繼承人甚難查證,繼承人依前項取得身份證明及簽證授權書後申請繼承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檢附繼承系統表,並由被繼承人在台設籍之親屬二人以上簽證:「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三、繼承人親自來台辦理遺產繼承者,有關單位應先就所提文件 (匪偽所發文件不予採認) ,嚴加審核,確定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無誤後,再行核發身分證明。又其在匪區或海外,有無其他合法繼承人甚難查證,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檢附繼承系統表,並由被繼承人在台設籍之親屬二人以上簽證:「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四、依前兩點申辦繼承登記後,申請之繼承人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處分其權利,申辦移轉或設定登記。五、部分繼承人在台設有戶籍,而部分繼承人身陷大陸,申辦繼承登記者,應依行政院69.9.12.台六十九內字第一○六五一號函示辦理。」二 至於案情特殊,認有加強政治號召,並反擊匪偽統戰陰謀之必要者,其處理方式得不依前項規定,另以專案報請 鈞院核准後辦理,併此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