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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10823 號

會議日期 71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按凡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除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核准外,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故如於編為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田、旱地自土地准予設定地上權登記,實無異在上述土地上保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農地,均非耕作使用之性質,顯與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相違,來函所列意見,似以甲說為當。

全文內容

按凡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除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核准外,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故如於編為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田、旱地自土地准予設定地上權登記,實無異在上述土地上保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農地,均非耕作使用之性質,顯與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相違,來函所列意見,似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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